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负责受理外部安全隐患报告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