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拖欠临时用地补偿费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有关款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