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