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