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权,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