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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