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