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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