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