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