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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