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