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