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提高职工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重视发挥企业科协、职工技协作用,鼓励职工发明创造、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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