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1-05-25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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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加... 第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浙江。... 第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 第四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第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自主... 第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 第七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采取措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优秀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九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超前部署和支持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前沿技术、社会公益性技... 第十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区域)... 第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一条 省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加强海洋资源、海洋科学技术的研究... 第十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运用科学技术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现... 第十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 第十四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重点导向,采取措施,改善产业集聚区科学技术基础... 第十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扶持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基地)发展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第十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核准...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 第十八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计划立项机制。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 第十九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科研经费等,... 第二十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定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者机构。 县级以...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导企业加强企业专利战略研究,通过申请、实施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 鼓励企业通过专利共享、专利...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鼓励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者参与国...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的业绩考核、分配制度,提高自主创新和持续创新能力。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优化配置,...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高新技术研究...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科学技术成果产... 第三十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和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引进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地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学技术培训计划,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等科学技术培训。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从...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才信息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交流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不得在科学技术...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八条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对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加强科技创新基地... 第四十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投资兴办和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强化科...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科...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吸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系统和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要求,并将高新技术...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到2015年,全省...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等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二...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在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杰出...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建立健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 第五十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项目评审、回避、监理和问责制度,择优确定科学技术项目...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统计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制度,对全省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科学技术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和管理科学技术项目,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科学技术奖励、资助的,由有关部门撤销奖励,追回资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