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采取措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优秀科学技术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