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