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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