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敢于创新的社会风尚。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敢于创新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