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九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超前部署和支持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前沿技术、社会公益性技术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力度,加快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