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一条 省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加强海洋资源、海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进海洋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现代海洋渔业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