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运用科学技术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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