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四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重点导向,采取措施,改善产业集聚区科学技术基础条 件,推动优质科学技术资源向产业集聚区集聚,提高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