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核准)的重要内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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