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计划立项机制。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实施或者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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