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九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科研经费等,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列入成本。
产业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其所缴纳的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性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科研经费等,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列入成本。
产业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其所缴纳的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性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