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升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创新素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