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定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
税务部门实行加计扣除时,需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意见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
税务部门实行加计扣除时,需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意见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