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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