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区域)支柱产业以及食品安全、疾病防治、健康促进、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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