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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