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经考核达到科技强市、县(市、区)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经考核达到科技强市、县(市、区)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