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科学技术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和管理科学技术项目,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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