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科学技术奖励、资助的,由有关部门撤销奖励,追回资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资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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