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