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统计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制度,对全省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评价,并定期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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