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