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建立健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信息共享系统。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立项前,使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检索、查询,防止重复立项,并将项目的名称、内容、承担者、完成情况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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