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引进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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