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引进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活动。
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