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和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到基层和企业兼职、挂职的科学技术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优先评聘其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对其提出的科学技术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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