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经费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