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通过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