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试验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成果后续试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
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联合相关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联合相关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