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学技术培训计划,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等科学技术培训。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农业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活动。农民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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