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以技术转让、股权投入、合作实施、自行投资等方式实施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对研究开发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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