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从事有悖科学精神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