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技基础条 件平台、行业创新平台、区域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 件、技术服务和支撑,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参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创新平台、区域创新平台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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