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