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吸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派驻人员,转化科学技术成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