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系统和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资源开放共享机制。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资源开放共享机制。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