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到2015年,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应当达到百分之二点五。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市、县(市、区)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以上;
(二)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达到百分之八、百分之四点二和百分之三点二以上;2015年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应当提高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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