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